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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财税融合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13 浏览次数: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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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合同管理、发票管理、费用报销以及个人所得税,避免和减少因管理不当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根据国家税收新政的相关条例, 再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中心于2020年7月13日在华安大会议室组织培训,参训人员有公司营销中心、运营中心(含电力事业部、智能化部、各项目部)、技术中心、人力行政中心、财务中心和合营事业部。
本次培训重点讲述了合同签订中的涉税重点。要降低税负,就要管控业务流程,管控业务环节,重点就是管控合同签订环节;合同决定税收、合同决定流程、合同决定业务;合同既可以成为节税的天堂,又可以成为偷税的地狱。因此,合同中的涉税问题我们必须严肃对待。培训从审核合同主体资格、审核合同中的商品(劳务)定价、审核对方提供发票类型与税率、审核“四流”是否一致四个方面展开。首先审核合同主体资格是指签订合同时要考虑服务提供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因为不同的纳税人提供的可以抵扣增值税的抵扣率有很大的区别,还告诉了我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其次审核合同中的商品(劳务)定价是指“营改增”以后,需要在合同价款中明确是否包含增值税?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一般不包括在合同价款中;最好在合同中明确增值税的含税价是指“销项税额”而非“应纳税额”,以避免因理解不同带来纠纷。随后审核对方提供发票类型与税率是指不要仅仅在合同中约定“合规发票”,还要明确上、下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尽可能取得13%等高抵扣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华安工程为例,分析了上、下游分别是哪些群体;最后“三流一致”指资金流、发票流和物流相互统一,如果三流不一致,将不能对税款进行抵扣,还要加上“合同流”。

此次培训丰富了大家的财税知识,提高了公司整体的财税管理水平,强化了事前、事中、事后的财务控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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